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1118号
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安装有限公司已在庭前达成和解,故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2.5元,保全费3683元,共计3695.5元,由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