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21执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尚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60141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五金大世界****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