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21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尚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60141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五金大世界****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宣州区拱极路,不动产证号为:皖(****)宣城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妻子***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妻子***名下位于宣州区拱极路,不动产证号为:皖(****)宣城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妻子***788647.5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