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21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尚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60141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五金大世界****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宣州区拱极路,不动产证号为:皖(****)宣城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妻子***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妻子***名下位于宣州区拱极路,不动产证号为:皖(****)宣城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妻子***788647.5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