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02执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勤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勤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8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8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1.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诉讼费45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20元,本案执行费51305元由被执行人承。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78317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51305元后余款22701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
2、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工程款,但因工程尚未决算,暂无法提取。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