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774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天王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0833523D。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29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天王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576U1G.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诉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7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