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821执恢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金陵尚府8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60141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一期五金大世界13栋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一钻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59302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保险、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位于宣州区拱极路大***25幢603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