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讷河市某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229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二克浅镇文化村四屯(南数第一排东数第三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C66U184。 经营者:***。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双河镇助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MA1CL3F91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A栋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BYYP57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