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27执保17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民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P3J8Q2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24)陕0927民初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0434.2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控功能对被申请人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足额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云南峰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尾号为8397账户内存款1647306.3元和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1033_1账户内存款1647306.9元,两个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623413.5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陕0927执保17号案件已部分保全,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