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铭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金铭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5496号
原告: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沙头工业区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
原告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2元(已减半收取),由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