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破申268号
申请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86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以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汉能薄膜投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汉能薄膜投资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汉能薄膜投资公司有应收账款2.87亿元,其他应收款2.12亿元,预付款9386万元。目前汉能薄膜投资公司正在积极催收应收款项,收回的款项将用于清偿对外负债。而创意**公司的债权金额只有100多万,汉能薄膜投资公司完全可以清偿。创意**公司申请汉能薄膜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其公司的商业目的,只有汉能薄膜投资公司得以继续经营才能清偿债权,也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汉能薄膜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现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汉能薄膜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太阳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创意**公司与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05民初44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汉能薄膜投资公司给付创意**公司货款13059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5299.05元。判决生效后,创意**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汉能薄膜投资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2021)京0105执13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登记机关现为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36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本案中,创意**公司对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创意**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汉能薄膜投资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创意**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汉能薄膜投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创意**公司申请对汉能薄膜投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立案审查期间,汉能薄膜投资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然其并未在本院裁定出具前就案涉债务实际向创意**公司进行清偿或者与创意**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展期协议,故其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汉能薄膜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倩
审 判 员 奉一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