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52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雁,职务不详。
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18800元、违约金20940元、案件受理费3948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418800元、违约金20940元、案件受理费3948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君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