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7层5单元705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军。
委托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辰路9号188室。
法定代表人:冯启异。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4万元;2.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72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创昕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兵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施章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