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34719号

原告: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7层5单元705。

法定代表人:汪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创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汉能公司向原告创意**公司支付货款10 953 406元;2、被告汉能公司向原告创意**公司赔偿违约金547 670.3元(欠付货款的5%);3、被告汉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创意**公司、汉能公司双方经协商,就汉能公司从创意**公司处订购电脑等电子产品及相关配件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在2017年6月26日签订了《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DELL电脑框架采购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协议》)。合同约定,创意**公司按照汉能公司的订购需求向汉能公司供应相应品牌和型号的电脑等物品。在汉能公司收货后,创意**公司根据汉能公司的指示开具发票,汉能公司收到发票后向创意**公司付款。如汉能公司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未付产品的价款5%。合同签订后,创意**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及附随义务,但汉能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截止今日,汉能公司尚欠创意**公司货款本金总计10 953 406元未付,创意**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汉能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汉能公司作为甲方与创意**公司作为乙方签订《DELL电脑框架采购协议》,约定:“甲方”是指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框架协议”是指本框架协议以及任何本框架协议项下的附件、补充协议、订购单以及本框架协议项下的补充修订文件。产品名称:DELL电脑,DELL笔记本E5480U型号含税单价5300元,DELL 笔记本E7480型号单价6700元,DELL商用小机箱3050M含税单价4600元,DELL笔记本E5480H含税单价6930元。付款:每月25日至31日,乙方同汉能各收货单位确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内到货数量,乙方依据应收货款金额提供税率为17%的真实合法增值税发票在下个月5日之前开具发票并在下个月月底前将发票寄到甲方。甲方于收到合格发票后30日内电汇付款给乙方。如果发票到达日期延后,则付款截止日顺延。乙方负责以顺丰速运(或EMS速递)的形式将产品送货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订购单约定及时付款给乙方,否则,从最迟付款之日起,每迟延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甲方迟延付款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产品价款的5%。

汉能公司陆续向创意**公司提交订购单订货。具体情况如下:一、2017年9月12日,汉能公司员工张浩然与创意**公司员工微信沟通订货,9月18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94 086元。创意**公司向汉能公司发货后,汉能公司员工梁倩签字确认《签收单》一份,载明“今收到创意**公司送来的电脑,型号如下:MPXW2CH/A 1台,MPTR2CH/A 3台,T3620Z工作站I7-6700 8G*2 256GSSD+1TSATADVDRW
GTX1060 6G 显卡,显示器UP2516D2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94 0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是电脑MPTR2CH/A3台、电脑MPXW2CH/A1台、DELL工作站T36202台。二、2017年10月16日,汉能公司员工刘浩然向创意**公司员工发送邮件询价,创意**公司回复询价单,11月16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45 300元。创意**公司向汉能公司发货后,汉能公司员工张敬签字确认《签收单》一份,载明“今收到创意**公司送来的DELL电脑,型号如下:DELL灵越Ins7775-1G48A,描述:27英寸锐龙R7 4G独显微边框一体机电脑 灰 AMDRyzen 7-1700 16G 960+1TBRX560 4G独显 数量:3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45 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是通信交换设备*DELL一体机3台。三、2017年11月21日,汉能公司员工张浩然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2018年1月26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438 820元。创意**公司向汉能公司发货后,汉能公司员工张敬签字确认《签收单》一份,载明:“今收到创意**公司送来的DELL电脑,型号如下:i7-6500U11台,P40 yoga 11台,7050MT 3台,T3620 2台,E2318H 2台,P2417H
15台,飞利浦4K高清线3米 15根,T7810 1台,P2717H
1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438 8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笔记本电脑P50S 11台、笔记本电脑P40 11台、DELL电脑7050 3台、DELL工作站T3620 2台、显示器P2417H 15台、电脑配件15件。四、2018年2月28日,汉能公司员工张浩然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3月25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426 050元。创意**公司向汉能公司发货后,汉能公司员工袁航签字确认《签收单》一份,载明:“今收到创意**公司送来的电脑,型号如下:YOGA720-13翻转触摸12.5寸
14台,MPTU2CH/A 2台,P24Q显示器 2台,联想X1 4台,P51S 第七代只能英特尔酷睿i7-7500U处理器6台,P2317H
10台、T7810 4台、P2415Q 4台。”2018年3月19日,汉能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签收单》一份,载明“今收到创意**公司送来的电脑,型号如下:E75Y 2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426 0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笔记本电脑YOGA720 14台、笔记本电脑MPTU2CH/A 2台、E75Y 2台、P24Q 2台、XI 4台、P51S 6台、P2317H 10台、T7810
4台、P2415Q 4台。五、2018年5月24日,汉能公司员工董琛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5月25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款总价2
531 990元。创意**公司通过顺丰物流向汉能公司后,汉能公司员工姚荻微信中认可收到电脑,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分别是1 124 140元、1 127 650元、 280
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苹果电脑MPTT2CH/A 14台、DELL笔记本电脑XPS15 1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P52S 22台、联想笔记本电脑X1 15台、联想台式机主机E95Y 4台、联想笔记本电脑P52S 21台、微软Surface电脑 FAG 15台、苹果电脑ZOTR 20台、DELL工作站T3620
15台、DELL服务器T430 2台、DELL显示器 P2418D 10台。六、2018年6月5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E5480U笔记本200台,总金额1
060 0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创意**公司开具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 060 000元,发票注明5490便携机DELL 200台。七、2018年6月14日,汉能公司两次通过订购单订购E5480U笔记本100台,每个订单总金额530 000元,订购E5480U笔记本电脑500台,总金额
2 650 0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创意**公司开具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其中金额1 060 000元的发票注明5490便携机DELL 200台,金额556
500元的发票注明5490便携机DELL 100台、5490便携机DELL 1台、5490便携机DELL 2台、5490便携机DELL
1台、5490便携机DELL 1台。八、2018年6月15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50台,订单总金额265
0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创意**公司开具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1 060
000元,发票注明5490便携机DELL 50台。九、2018年6月22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400台,订单总金额2
120 0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创意**公司开具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均为1 060 000元,发票共注明5490便携机DELL 400台。十、2018年6月26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1台,订单总金额53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该台电脑未单独开具发票,体现在第7项发票内容中。十一、2018年7月2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2台,订单总金额10 6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该台电脑未单独开具发票,体现在第7项发票内容中。十二、2018年7月3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1台,订单总金额53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该台电脑未单独开具发票,体现在第7项发票内容中。十三、2018年7月6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1台,订单总金额53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该台电脑未单独开具发票,体现在第7项发票内容中。十四、2018年7月27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119 500元。7月31日,汉能公司员工董琛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创意**公司通过顺丰物流向汉能公司后,汉能公司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DELL笔记本7450移动工作站3台、台式机DIY电脑1台、DELL电脑显示器10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是119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7530DELL工作站 3台、DELL显示器 10台、定制图形工作站1台。十五、2018年8月7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50台,订单总金额264 0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嘉里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创意**公司开具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4 000元,发票共注明5490便携机DELL 400台。十六、2018年8月22日,汉能公司员工徐芳格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采购IMAC苹果电脑1台,8月27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21 450元。汉能公司员工朱羿安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IMAC苹果电脑1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是21 4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APP ZOTQ电脑1台。十七、2018年8月30日,汉能公司员工徐芳格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8月30日双方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23 850元。汉能公司员工朱羿安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surface laptop1台、联想X1笔记本1台、DELLU2415 1台、金士顿U盘1个、TCL超高清电视机1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是 23 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Surface电脑1台、X1笔记本1台、DELL显示器1台、电脑配件1个、TCL彩电1台。十八、2018年9月27日,汉能公司通过订购单订购5480笔记本50台,订单总金额264
000元,创意**公司向DELL公司下单后,DELL公司使用物流直接向汉能公司发货,汉能公司予以签收,创意**公司开具购买方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4 000元,发票共注明5490便携机DELL 400台。十九、2018年11月13日,汉能公司员工胡旭东通过电子邮件向创意**公司下订单,11月15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47 760元。汉能公司员工王蕾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戴尔R730服务器2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是47 7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DELL服务器R730 2台。二十、2019年12月3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35 100元。1月7日,汉能公司员工王蕾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伊顿UPS设备1台,创意**公司开具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金额是35 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伊顿不间断供电电源 1台。

以上货款总计11 503 406元,汉能公司已支付540 000元。创意**公司自2019年向汉能公司催要货款,2020年3月在双方员工邮件和微信沟通中,汉能公司确认欠付货款1 095 3406元,并拟定分期付款支付计划,但汉能公司未按该计划支付。

上述事实,有《DELL电脑框架采购协议》《订货单》、电子邮件截屏、嘉里物流订单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单、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创意**公司与汉能公司订立采购电脑协议,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创意**公司已依约履行交付货物,现创意**公司要求汉能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创意**公司向汉能公司按合同约定主张未付货款金额5%的违约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 953 4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47 6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 806元,由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