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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7437号
原告北京神州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创意公司向神州公司购买货物并支付定金,神州公司向创意公司发送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创意公司尚欠货款318 550元未支付,神州公司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货款318 55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神州公司要求创意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创意公司的付款情况,应分别以1 026 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以718 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以618 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以518 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以468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368 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以318 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计算。经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金额已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即51 325元,故神州公司要求创意公司支付51 325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创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7月12日,创意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卖方编号SZTR-20180712的《合同书》,约定创意公司向神州公司购买货物,合计总价1 026 500元;交货时间为签完合同30日内,买方应在卖方交付产品后3日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卖方在7日内未收到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买方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卖方合同款的30%(307 950元)作为预付款,同时买方保证在卖方发货前付清70%尾款(718 550元),以款到买方账户为准。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5%。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8月1日,神州公司向创意公司开具金额为1 026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8月6日,神州公司分两笔向创意公司交付了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买方工作人员王慧签收了该两笔货物。 创意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11月21日向神州公司账户转账307 950元、100 000元、100 000元、50 000元、100 000元、50 000元,以上共计707 950元,备注为货款。 2020年5月12日,神州公司委托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对创意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创意公司支付货款318 550元,并通过顺丰快递向创意公司发送了上述律师函,创意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收了上述快递。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律师函、快递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神州泰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8 550元; 二、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神州泰瑞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1 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及保全费2369元,由北京创意云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春龙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