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58号富顿中心A座2308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1号明发新城中心2幢2单元14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做出的(2019)苏0111民初1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753001.67元,此款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723001.67元;二、如被告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对被告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2444元,减半收取6222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92元,由被告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三被告定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意**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首轮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海马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首轮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不动产,因本院另案正在依法拍卖该不动产,本案待该不动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拍卖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54093.67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10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委托调查函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海马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不动产,因本院另案正在依法拍卖该不动产,本案待该不动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拍卖款。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新亿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10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1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傅亚峰
审 判 员 马 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邢啸天
书 记 员 石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