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1686号
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元,由原告湖北宜都运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陈秋潮)
代书记员( 陈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