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382号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天课)
法官 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梁美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