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9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碧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钦,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八。
法定代表人:郑金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愚,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20)闽0206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执行该裁定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了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1×××94账户(已冻结315.35元),于2020年1月14日冻结了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0×××04账户(已冻结511.68元)。现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1×××94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智能建(厦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40×××0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