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瑞电子有限公司

扬中市中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源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皋商初字第1143号
原告(反诉被告)扬中市中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洪升。
委托代理人丁忠。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源瑞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2013年10月30日受理的原告扬中市中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源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通源瑞电子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2014年2月27日,双方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扬中市中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请求。
二、准许南通源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扬中市中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剑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