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0736号
保全申请人: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湾管理区基美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42826W。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惠州市威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结窝村麦村组夏寮村第五组门边、顶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7969179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威盛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威盛工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4267元的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威盛工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42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