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622民初105号
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湾管理区基美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烁颖,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佗城镇亨渡村(大沙坝)。
法定代表人:蒲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森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艳
书记员魏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