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普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普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0921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易普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普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