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18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远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远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能续订的原因在于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下调岗位系数影响其工资标准所致,其对劳动合同到期后中远船务启东公司降低劳动条件表达了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中远船务启东公司的《全员绩效考核方案》对个人绩效考核总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对排序落后人员予以下调岗位系数、待岗、终止劳动关系等处理,其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中远船务启东公司2017年3月30日将其列入管系室考核,对其极不公平。其调入该科室仅一个月左右,从人际关系、对科室贡献、成绩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其对如何考核亦一无所知,考核结果并不客观公正。中远船务启东公司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会议纪要形成时间在案件成讼之后,且2017年3月之前是否据该考核方案进行过考核,亦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合法制定、经过公示。
中远船务启东公司辩称:1.本案适用的规章制度《全员绩效考核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其公司管理体系中,该方案是员工管理规定的附件9。2017年5月19日《会议纪要》第八条记载,会议审议通过《员工管理规定》修订,修订内容并未涉及《全员绩效考核方案》,《员工管理规定》在2012年9月1日已开始修订,即至少在2012年9月1日前已作为公司文件存在,其附件《全员绩效考核方案》亦至少制定于2012年9月1日前;其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体系文件会签单》,根据签名日期可以判断《员工管理规定》2012年6月已经过会签方式完成民主程序;***至少已参加其公司2016年3月及9月组织的两次绩效考核,所适用的文件也是《全员绩效考核方案》,***知晓、参与并接受了考核结果。其公司适用该方案对***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下调一级岗位系数不存在违法性,***以不能接受下调一级岗位系数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性。2.***系主动辞职。***在仲裁、一审中提交的录音文字资料显示,其与公司人员沟通时,公司人员一直表示愿意与***订立劳动合同,结合***不愿意填写续订劳动合同征询意见表,完全可以排除其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2017年4月14日***亦以书面函件形式要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离职行为具有自愿主动性,系主动离职。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8022.55元,同意向***支付2017年5月1日至15日期间的月度奖金及伙食补贴费12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8年6月30日起入职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起,***先后与中远船务启东公司订立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奖、工龄工资、季度奖、半年奖、伙食补贴、加班费、高温费、福利费、奖福金等部分组成。2016年3月及9月,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分别依据《员工绩效考核方案》、《2016年全员绩效考核方案》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周期分别为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016年4月至9月,***参加了上述考核。2017年3月,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将《2017年全员绩效考核方案》通过网络工作平台进行公告,并据此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得分75.14分,列管系设计室70位的第64名,根据上述方案有关考核排名的规定,***的考核结果为“较差”。该考核方案第四条第5项规定: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员工结合所在部门定岗定编情况予以下调岗位系数、调岗、待岗等方式处理。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因此通知***下调一级岗位系数。2017年4月14日,***向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函》,载明“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2017年3月30日,贵公司通知我从2017年4月起,下调我的岗位系数,从助理设计师降为设计员……现我向贵公司通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贵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送达该《函》后,***并未离职,其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8292元及未发工资。2017年4月19日,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向***发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征询意见表,***认为其已经提出辞职,且不同意下调岗位系数,故未填写该征询意见表。后***于2017年5月17日离职。2017年6月13日,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17)第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向***支付2017年5月1日至15日期间的月度奖金及伙食补贴1267元、经济补偿金58022.55元。
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工会委员会联合印发南通中远船务工字(2017)4号《南通中远船务/启东中远海工工会2017年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纪要》,该纪要第八条载明,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管理规定(启东)》的修订情况,该《员工管理规定(启东)》的批准、生效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该规定的“附件9.8”为《全员绩效考核方案》。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认证如下:中远船务启东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及对***下调一级岗位系数的决定是否合法。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主张其作为考核依据的绩效考核办法经过部门会签和工会审议通过,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实际考核多次,***对2017年3月的考核结果亦表示认可,为此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提供2012年6月各部门对体系文件的会签单复印件及2017年5月26日发文的工会会议纪要予以证明。***对体系文件会签单和工会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体系文件会签单系复印件,工会会议纪要仅体现《员工管理规定》的修订内容经过了审议,且审议通过的时间在绩效考核及***离职之后。一审法院对工会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工会会议纪要审议的内容看,《员工管理规定》的文件修改记录显示,此次工会审议的修订内容共六项,时间跨度为2012年9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六项修订内容均未涉及《员工管理规定》的附件9.8《全员绩效考核方案》。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提供的体系会签单虽然没有提供原件核对,但该会签单显示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有24个部门对包括《员工管理规定》在内的16个文件进行会签,其中注明签字时间的有12个部门,签字时间均为2012年6月,该签字时间与工会会议纪要显示的《员工管理规定》最早修订时间为2012年9月相印证,结合一审庭审中查明的中远船务公司于2017年3月前已至少两次依据《员工管理规定》的附件《全员绩效考核方案》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体系会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据以考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实际考核多次,***先后参与至少三次员工绩效考核,其中2017年3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亦予以认可,故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依据考核结果通知***下调一级岗位系数的决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远船务启东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期满后,***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务,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亦未表示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后***以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下调其岗位系数为由,通知中远船务启东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系其主动辞职,其辞职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由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其主张要求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按仲裁裁决的内容给付2017年5月1日至15日期间的月度奖金及伙食补贴费1267元,中远船务启东公司认可该项诉讼请求,法院照准。
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5月1日至15日期间的月度奖金及伙食补贴费126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的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非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如果要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本案中,***2014年1月1日起先后与中远船务启东公司订立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即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已因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的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2017年3月,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依据《2017年全员绩效考核方案》对员工进行考核,***得分75.14分,列管系设计室70位的第64名,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因此通知***下调一级岗位系数。2017年4月14日,***向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函》,载明“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2017年3月30日,贵公司通知我从2017年4月起,下调我的岗位系数,从助理设计师降为设计员……现我向贵公司通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贵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系因中远船务启东公司通知自2017年4月下调***的岗位系数、***不同意所致。该情形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以保障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全员绩效考核方案》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向员工予以公示,且实际工作中对员工考核数次,中远船务启东公司2017年3月亦据此对员工予以考核并对***作出下调一级岗位系数的决定并无不当。即便在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与***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依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对***亦会作出相同的处理,并非因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中远船务启东公司故意降低续订劳动合同标准,故本案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不相符。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与***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发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征询意见表,***未填写该征询意见表。一审认定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中远船务启东公司,中远船务启东公司应当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