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抗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中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4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3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定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