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5343号
原告:***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润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GXF6W。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心,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巨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布龙路*****大厦**6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1058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巨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