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民终3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中泰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48号中兴网信全球共享服务中心研发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陶吓村第二工业区B栋4层404-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阳中泰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中泰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衡阳中泰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