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9执异9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陶吓村第二工业区B栋4层404-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843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女,199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为(2022)粤0309执7913号案件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一、***、***、***作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股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分别在520万元、30万、4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作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分别在950万元、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作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人,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分别在8万元、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一、***冒充其签名违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二、公司还有财产未处置,不符合股东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的情况。
被申请人***、***、***、***、***、***未答辩。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21)粤03民终37935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0309执79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用以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79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2)粤0309执7913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分别认缴出资8万元、2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2020年4月28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认缴出资950万元,持股比例为95%,***认缴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5%。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应于2050年4月21日前缴纳出资额。2020年5月7日,***将其持有的3%股权转让给***,将其持有的45%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变更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应于2050年4月21日前缴纳的规定保持不变。2020年11月30日,***将其持有的剩余股权全部转让给***,***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变更为***、***、***,分别认缴出资520万元、30万元、45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52%、3%、45%。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2020年度报告载明***、***、***实缴出资为0元,该公司未公布2021、2022年度报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9执79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确认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涉及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对股东实缴出资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载明***、***、***实缴出资为0元。因此,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对***、***、***实缴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缴出资,因此,本院认定***、***、***未实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系对出资期限约定不明,股东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应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应及时缴纳出资,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故***、***、***应当在其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此,申请人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公司的原股东,其任公司股东时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2050年4月21日前缴纳出资。因此,***、***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原则,追加当事人应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追加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但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追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追加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定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申请人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粤0309执79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5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粤0309执79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粤0309执79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4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深圳艺博林模型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林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