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6872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