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4民初62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及地下室1512-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8594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