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5执恢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分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04087元,执行费4444元(未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3个,其余账户因系特殊账户,无法冻结扣划,于2024年4月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区、20栋1单元西2层122室、20栋1单元东5层151室、20栋1单元东6层161室、20栋1单元西6层262室、20栋3单元东1层311室房屋产权产籍,因该房屋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于2024年4月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车户,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于2022年5月23日向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案款,暂没有回款资金。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分公司、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未查询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车辆冻结期限两年,不动产登记期限三年。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其他被执行人案件38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件。根据(2020)宁0105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