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5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0225404524Y,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L015489436,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22)甘05执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203900.57元,利息1104130.47元(以26203900.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款利率(LPR)3.85%计算,从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5日),剩余至实际付清日止;2.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利息917777.78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剩余至实际付清日止;3.依法拍卖、变卖、折价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整体迁建项目,所得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案件受理费184162.5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0815元,以上合计33515786.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因受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等待疫情好转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甘05执2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202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嗣后,本院依法委托兰州中昌明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坐落于武山县城关镇武山大道南侧、五七四公路西侧,在建工程总用地面积为14455.75m²,总建筑面积36022.56m²的整体迁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2023年3月24日兰州中昌明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兰中昌明估字(2023)第01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述资产价格评估为44754900元。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评估价格4475490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3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2023)甘05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执行。
2023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的起拍价格为评估价44754900元的基础上,下浮30%,本次起拍价31328430元。在拍卖公告期间,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拍卖的降浮比例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以(2023)甘05执异23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3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上述资产的拍卖行为。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2023)甘05执异23号执行裁定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后于2024年5月9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3日以(2023)甘执复187号执行裁定:准许撤回复议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0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资产重新进行第二次拍卖,本次拍卖的起拍价格为评估价格44754900元为基础,下降20%,本次起拍价3580392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4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山县城关镇武山大道南侧、五七四公路西侧、在建工程总用地面积为14455.75m²,总建筑面积36022.56m²的整体迁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第二次流拍价格35803920元以物抵债。截止到2024年7月10日止,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203900.57元,利息2978919.31元(以26203900.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款利率(LPR)3.85%计算,从2021年8月12日至2024年7月10日,计算方法:26203900.57元×3.85%÷360天×1063天=2978919.31元);2.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利息1666666.67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共1500天,计算方法5000000元×8%÷360天×1500天=1666666.67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762410.31元(从2022年8月21日止2024年7月10日,工程款26203900.57元×0.0175%×689天=3159535.31元,保证金5000000元×0.0175%×689天=602875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184162.52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48000元、本案执行费100815元,以上七项共计40049874.38元。以流拍价格35803920元以物抵债后,尚欠4245954.38元由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山县城关镇武山大道南侧、五七四公路西侧在建工程总用地面积为14455.75m²,总建筑面积36022.56m²的整体迁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第二次流拍价格3580392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上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山县济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山县城关镇武山大道南侧、五七四公路西侧在建工程总用地面积为14455.75m²,总建筑面积36022.56m²的整体迁建项目的查封。
四、终结(2023)甘05执恢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