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哥哥,1964年7月23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上诉人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7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上诉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2)辽07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义县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