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哥哥,1964年7月23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上诉人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7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上诉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2)辽07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义县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