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7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辽宁省义县聚粮屯满族乡***村292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将赔偿款给付原告**,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