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27民初275号
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
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
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7元,减半收取144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