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27民初275号 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 被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 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7元,减半收取144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