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27民初649号
原告:**,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生现代城11甲。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9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