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7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系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县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义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环,系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5.22元,减半收取161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春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娜
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