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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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2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工业园区农二场房屋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210564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宝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案款(工资)人民币613022.71元及债务利息(包括诉讼费),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85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要求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多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较大额银行存款,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1月5日,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613022.71元及债务利息(包括诉讼费),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8530元。
鉴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2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