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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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107号
原告:***,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临江工业园区农二场房屋4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戚提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