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264号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临江工业园区农二场房屋4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W区3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