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84号之一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亚,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华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敏,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防控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诉讼,后于同年6月1日恢复审理。因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