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416号
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181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拉菲公馆商业公寓A栋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BKFM66。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