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181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4901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归还全部欠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