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

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181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4901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07797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