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

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恢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181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湖坊农民公寓7栋4**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58809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民终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0日、24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公司、互联网银行、银行、不动产、证券信息,申请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保险信息,本院委托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的经营地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62101198001××××,被执行人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地及财产无法查找。2021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6.217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      攀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