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

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866号 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736181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4901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江西省鼎盛天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骆 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