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6民初3065号
原告:安徽××投资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被告:汪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孙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姚某某,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第三人:安徽××创意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投资公司与被告***、汪某、孙某、姚某某及第三人安徽××创意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送达过程中,原告安徽××投资公司提交的被告***、汪某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本院通过系统协查两被告电话无果,后按照被告***、汪某户籍地址及关联案件中签收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亦无法送达,另本院送达人员送达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安徽××创意公司并未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办公营业,且原告安徽××投资公司书面确认无法补充提交被告***、汪某及第三人安徽××创意公司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法定方式但仍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