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702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68944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性,196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