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财保34号
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北市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的未付统购款22953800元。该申请由中华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2025年1月2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的未付统购款22953800元,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