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市朱辉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106号 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北市***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