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91财保6号
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0902820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沙济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9H3T7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6894466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万元或等额到期债权等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万元或等额到期债权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